強積金(MPF): 僱員離職需如何處理?

在終止僱傭關係後,無論是員工離職又或被辭退,主都都需要把離職通知交給積金受託人,及根據最後一斯薪金作出供款

供款及期限 (最後一期供款)

供款期限

僱主應安排在下一個月的「供款日」(即該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連同其他僱員的供款一併支付予受託人。

例如: 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是2月7日,你應在下一個月的第10日(即3月10日)或之前為他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最後一期供款

與計算現有僱員的恆常供款相似,離職僱員最後一期供款是於該支薪期已支付的有關入息的5%

代通知金不計作「有關入息」

如公司要求某位同事即時離職,並根據合約規定,向他支付一筆代通知金。這筆代通知金是僱主或僱員因未有按所需的通知期通知對方終止僱傭合約而須給予對方的款項,因此並不屬於「有關入息」,不用計算強積金供款。

「以錢代假」要供款
在僱員辭職時,如常有年假剩餘,如最後是決定「以錢代假」,此收入需計算為「有關入息」,需作出此部份的有關供款。

由於僱員的年假是有薪假期,僱主以現金抵銷僱員未享用的累積假期,便屬於假期津貼,因此應計算為「有關入息」。

終止受僱通知

如僱員即將離職,僱主需把該僱員離職一事通知受託人,讓受託人記錄僱員的離職,避免受託人在未知道該僱員已離職的情況下,錯誤地向積金局匯報你拖欠供款。僱主可透過以書面及付款結算書作出通知,把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受託人。

在受託人提供的付款結算書中,通常有一欄是報告僱員離職的事宜。請在該欄填妥所需資料,如離職僱員的姓名和離職日期等,並把該付款結算書連同供款一併交回受託人。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的 抵銷(對沖)

在現行的強積金法例下,如僱員可按《僱傭條例》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可以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的供款及其投資回報(統稱「僱主供款」),抵銷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另一方面,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兩種抵銷的方法

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應先盡快與受託人聯絡,查核僱員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總額,以選擇合適的抵銷安排。

按照法例,僱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進行抵銷:

  1. 僱主先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後向受託人申請取回僱員強積金帳戶內的僱主供款,以作抵銷。僱主應緊記要求僱員以書面確認已收妥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項,否則受託人可能無法辦理抵銷。
  2. 僱主從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金額中,先減去僱員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的金額,如僱主供款不足以抵銷整筆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與僱員帳戶內僱主供款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有餘額,則須繼續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歸僱員所有。

資料來源: MPFA (於1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