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強制18至65歲香港就業人口,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成立基金,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到65歲後或個別原因,才可取回供款,以作退休之用。
由於香港行業及僱員種類很多,到底那些僱員需要登記強積金呢?又應該怎樣開始呢?
需要供款強積金的僱員
全職及兼職僱員
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僱主應安排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不論每星期的工作時數多少),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與試用期無關,即使僱員未完成試用期(如三個月),仍須在該日或之前安排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如果僱傭關係在受僱第60日前終止,則不論原因為何,也無須安排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暑期工
– 只要符合上述的年齡和受僱日期的規定,僱主便須於他們受僱的首60日內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臨時僱員(散工/炒散)
– 在行業計劃之下,飲食業/建造業受僱的臨時僱員,即使只受僱一天,僱主也須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在受僱少於10日的情況下,第一次強制性供款必須在第一個供款期的最後一日之後第10日或之前作出
登記參加計劃的程序
– 僱主應在受僱後並於供款日子前向僱員提供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登記表格
– 僱員需在表格上表明所選取的投資組合,並在表格上簽署
– 僱主需把填妥的表格交予受託人,以便為僱員開立強積金帳戶。
– 如僱員拒絕/沒有填妥登記表格或把表格交回,僱主仍應該在60日期限屆滿前,把未填妥的登記表送交受託人,以履行僱主責任,而該名僱員的供款將會按計劃的「預設投資」來投資。
應作多少供款?
一般僱員
僱主及僱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僱員而言,下表列出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款額:
每月有關入息 | 強制性供款 | |
僱主部分 | 僱員部分 | |
不足$7,100 | 有關入息 x 5% | 無須供款 |
$7,100至$30,000 | 有關入息 x 5% | 有關入息 x 5% |
超過$30,000 | $1,500 | $1,500 |
飲食業和建造業臨時僱員
飲食業和建造業臨時僱員,若他們以日薪計算工資,便須根據一個供款標準作定額的強積金供款,供款額亦受限於每日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如他們的日薪低於$280,便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準時為他們供款;如他們的日薪超過$1,000,則僱主和他們的最高供款額各為$50。
每日有關入息 | 僱主應付強制性供款額 | 僱員應付強制性供款額 |
---|---|---|
低於$280 | $10 | 無須供款 |
$280至低於$350 | $15 | $15 |
$350至低於$450 | $20 | $20 |
$450至低於$550 | $25 | $25 |
$550至低於$650 | $30 | $30 |
$650至低於$750 | $35 | $35 |
$750至低於$850 | $40 | $40 |
$850至低於$950 | $45 | $45 |
$950或以上# | $50 | $50 |
豁免人士
*以下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家務僱員(如外籍傭工或家務助理);
- 小販; 因受僱而進入香港,並獲准留港不超逾13個月的人士;
- 來港受僱並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人士;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 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 以及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資料來源: MPFA (於10/2018)